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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早期生态保护相关立法具有单要素、分部门、资源化倾向,呈现多头治理、“碎片化”特质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我国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,制定长江保护法、湿地保护法、黄河保护法、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,着眼生态价值,强调整体保护。生态保护法律体系渐趋完备,系统治理能力不断提升。